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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3.11.21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3028823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3.11.21
旨: 修正「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容:

第 4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第 6 條
實施整建維護作業地區內之建築物應為屋齡十五年以上之合法建築,並符
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獨棟或連棟式建築物連續三棟以上。
二、三層樓以上之集合住宅與緊鄰建築物各一棟以上。
三、六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
實施整建維護作業地區內之合法建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一棟為
申請單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位於本府公告之整建維護策略地區。
二、因風災、火災、地震及爆炸,致受損害。
三、四層樓以上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備。


第 7 條
申請附表所列之補助項目,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依下列規定向本府提出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已取得範圍內全部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由申請人檢具
    整建維護申請補助計畫書(以下簡稱補助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二、未取得範圍內全部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而依都市更新條
    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者:由申請人檢具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及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案得由桃園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
議其補助項目與金額後,由本府核定,其補助項目不得違反建築法及消防
法等相關規定。


第 7-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計畫實施範圍。
三、現況分析(包括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清冊、使用情形、現況照
  片)。
四、計畫目標。
五、申請範圍內建築物整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設計圖說(包括位置
  圖、平面圖、立面圖,並說明與周邊環境之協調性)。
六、違章建築處理方式。
七、經費需求。
八、財務計畫及費用分擔(包含各所有權人費用分擔說明)。
九、實施進度。
十、效益評估。
十一、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十二、其他本府公告應載明之事項。


第 8 條
第七條補助金額,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
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其補助
額度均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申請整建維護之建築物,其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
一者,經審議會審議後送本府核定,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額度。
補助金額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申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款,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第一期撥款:於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申請書
    、經審議會審議通過送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書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
    、工程委託契約書、監造報表、施工日誌、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
  之原始憑證,申請核撥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撥款:於工程竣工並查驗通過後六十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
  附申請書、竣工書圖、更新成果報告、工程決算書、統一發票(收據
  )或合格之原始憑證、申請核撥剩餘補助經費。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除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外,得以影本代
之。
因故未能於第一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
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前項申
請展期或經展期後已到期而未提出申請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