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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縣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3.11.21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3028838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縣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縣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母管:指寬頻管道內主要管道,可容納多條子管。
二、子管:指在寬頻管道母管中所佈設之管道。
三、引出管:指在寬頻管道人手孔埋設供纜線業者引出之管線。


第 3 條   
纜線業者申請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應與桃園縣政府簽訂使用契約,並
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4 條   
寬頻管道每月使用費單價如下:
一、母管:每公尺新臺幣八元。
二、子管:
(一)管徑三十四毫米之子管,每公尺新臺幣一點八元。
(二)管徑四十毫米之子管,每公尺新臺幣二點七元。
三、引出管:每公尺新臺幣零點五元。
四、人手孔:每座新臺幣三百元。
使用期間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第 5 條   
保證金按三個月使用費總額計算收取。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