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訂定「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3.12.25
發布字號: 府法綜字第103032009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
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預算科:地方總預算及其追加減預算案之彙編、單位預算及其追加減
  預算案之審核與督導執行、特別預算及其追加減預算案之審編與督導
  執行、預算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基金科:地方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核、監督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附屬
  單位會計制度之審議、附屬單位決算之查核及其綜計表之彙編等事項
    。
三、會計管理科:地方總會計事務之處理、單位決算之查核、總決算、特
  別決算之編造、總會計制度、單位機關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訂定等事
  項。
四、公務統計科: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編、分析、估測及發布等事項
  。
五、經濟統計科:經濟統計之調查、彙整、分析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管
理師、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政風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政風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