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
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二)聯絡人:吳秋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 3340935轉2109
(五)傳真:(03) 3387399
(六)電子郵件:tyhcfwu@tychb.gov.tw |
總 說 明: |
幼童是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和死亡的高危險群,為確實掌握桃園市(以下
簡稱本市)腸病毒疫情,落實通報時效,強化防治工作,以降低幼童於幼
教保育機構內感染腸病毒的風險,維護幼童健康,桃園市政府依據傳染病
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爰擬具「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
草案,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為確實掌握本市腸病毒疫情及落實通報時效,各機構應於發現病童時
起四十八小時內,通報至本市學校暨機構傳染病通報系統。(草案第
一項)
二、為強化對腸病毒疫情之防治工作及維護幼童健康,如同一班級於一週
內有二名以上病童,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草案第一項)
三、違反本防疫措施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草案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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