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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4.02.28
公告字號: 府地用字第1040041106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七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5363,陳雅鈴小姐
(四)傳真:03-3368464
(五)電子郵件:125068@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鄉(鎮、
市、區)公所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
,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
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
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
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
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
機關……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依前揭規定,調
解調處既為租佃爭議處理之先行程序,是以耕地租佃委員會之組織任務、
開會程序、迴避及保密義務與委員之身分限制及遴聘方式等相關規定,即
有須明確規範之必要,俾使耕地租佃委員會之會務運作能有所依循,爰擬
具本草案,共計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各級租佃委員會掌理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各級租佃委員會組成人數及成員。(草案第三條)
四、租佃委員會委員之身分條件。(草案第四條)
五、不得遴聘為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及地主委員之情形。(草案第五條)
六、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下一屆委員應完成遴聘手續之期限
    及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程序、主席指定、委員出席及議決方式。(草案
    第七條至第十條)
八、租佃委員之解聘事由。(草案第十一條)
九、明定租佃委員應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各級租佃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調解、調處筆錄,並應限期送達當
    事人。(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各級租佃委員會幕僚作業人員組成、職責及獎勵方式。(草案第十
      四條)
十二、各級租佃委員會對外行文方式。(草案第十五條)
十三、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依實際業務需要得報支相關費
      用。(草案第十六條)
十四、各級租佃委員會所需經費之來源。(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各級租佃委員會委員及職員之保密義務。(草案第十八條)
十六、本規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九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