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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3.09
發布字號: 府法綜字第104005349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組織規程
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
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育文化科: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與法規之研議、文化與傳統技藝之發
    掘、保存、歷史與語言之研究、保存及推廣、人才培育、輔導、原住
    民族學生城鄉交流與教育獎助之規劃、協調及執行、桃園市原住民族
    文化會館及各區原住民族集會所營運管理、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
    學習、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等事項。
二、原民福利科:原住民族生活扶助、醫療衛生、健康保險、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急難救助、老人福利、婦女扶助、兒少扶助、法律服務、
    住宅政策之規劃與執行、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與服務及其他有關原
    住民族福利服務等事項。
三、產業建設科:原住民族產業、經濟、綜合發展基金貸款輔導、工商企
    業及合作互助事業輔導、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文化產業、觀光事
    業及農、林、漁、牧、獵之輔導、推動、產業經營、技藝研習及培訓
    、部落安全防治及遷住、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部落與社區生活環
    境設施改善、部落飲水、防災、民宿、溫泉、土地開發管理與輔導及
    原住民族產業建設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社會工作師、管理師、技士、科員、社會工作員、技佐、助理員、辦
事員、書記。
前項人員應優先任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