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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3.13
發布字號: 府法綜字第1040057758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4.04.01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五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發交
    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督導道路交通
    安全業務規劃及執行、道安會報相關業務、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
    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交通裁罰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號誌、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及交通管制工
    程設施管理維護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之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
    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維護與管理
    、停車裁罰及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公共運輸科: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
    管理與運價審議、公共運輸場站與等候設施建置工程、督導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與裁決業務等事項。
五、交通資訊科:交通資訊系統發展規劃、資訊軟硬體共同發展、網際網
    路共同作業平臺、機房管理、主機管理、資訊安全、資訊終端作業環
    境之提供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