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3.31
發布字號: 府法綜字第104006836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4.04.01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中等教育科: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育等事項。
二、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三、幼兒教育科:學前教育事項。
四、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及學校藝術才能教育等事項。
五、終身學習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進修學校、補習教育及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等事項。
六、體育保健科:各級學校體育事務、衛生保健及永續環境教育等事項。
七、學輔校安科: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全防護、防災通報、全民國防
    教育、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及護理等事項。
八、資訊及國際教育科:資訊科技教育、行政資訊化及國際教育交流等事
    項。
九、教育設施科:校園整體規劃、興修建工程及充實各項教學設備。
十、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育視導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家庭教育中心及各級學校,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