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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中等教育科: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育等事項。
二、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教育事項。
三、幼兒教育科:學前教育事項。
四、特殊教育科:特殊教育及學校藝術才能教育等事項。
五、終身學習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進修學校、補習教育及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等事項。
六、體育保健科:各級學校體育事務、衛生保健及永續環境教育等事項。
七、學輔校安科:學生事務、輔導、校園安全防護、防災通報、全民國防
教育、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及護理等事項。
八、資訊及國際教育科:資訊科技教育、行政資訊化及國際教育交流等事
項。
九、教育設施科:校園整體規劃、興修建工程及充實各項教學設備。
十、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育視導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家庭教育中心及各級學校,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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