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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4.04.10
公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089319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4.07.01
主
旨:
制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內
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百分之一點二。
(二)其他供住家使用者,為百分之二點四。
二、非住家用房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百分之三。
(二)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百分之二。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