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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4.05.12
公告字號: 府民自字第104012279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制定「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9條。
三、「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
  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二)聯絡人:洪秋薇。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 3322101轉5608。
(五)傳真:(03) 3395597。
(六)電子郵件:041028@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依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
核程序及公聽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為使
民眾對公共政策能有表達意見機會,以落實「主權在民」精神,爰依該法
規定及參酌本市實際需要,擬具「桃園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其主要內
容如次:
一、本自治條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公民投票適用事項。(草案第三條)
四、公民投票權人之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草案第四條)
五、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之資格條件。(草案第五條)
六、提案應附具之文件、格式及其字數限制等。(草案第六條)
七、提案人人數。(草案第七條)
八、提案駁回要件、審查程序及提案人名冊審查要件。(草案第八條)
九、連署撤回要件及重新提出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連署人數、連署人名冊之提出期限及未依限提出之處理。(草案第十
  條)
十一、連署人名冊之查對及公民投票案成立與否之處理程序。(草案第十
   一條)
十二、意見發表會、辯論會或公聽會之舉辦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 (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