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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4.05.08
公告字號: 府交捷字第1040120007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草案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
  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捷運工程處
(二)聯絡人:蘇淑援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860
(五)傳真:(03)3342743
(六)電子郵件:10000857@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對於捷運系統用地之取得、捷運系統之建設及
撙節政府預算支出等,均有莫大助益。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土地開發
,因人數眾多意見紛歧整合不易,且涉及個人之權益分配多寡,而迭有爭
議,易造成開發時程延誤及開發成本提高之負面影響。有鑑於此,基於簡
化開發流程及縮短時程之考量,本府依據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本辦法,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協議價購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計價依據、參與開發之條件及申請期限
  (草案第三條)。
四、參與土地開發後樓地板面積計算及分配方式相關規定(草案第四條)
  。
五、優先承購或承租之樓地板面積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參與土地開發後分回之公有不動產或優先承購、承租之面積未達一戶
  時之處理原則及優先承購、增加承購之計價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土地開發後優先承租之計價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土地開發後分回不動產之順序及相關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之相關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