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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公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4.07.14
公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174980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制定「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
容:

第 1 條   
桃園市為辦理自治事項並賦予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
區公所專業職掌與執行權限,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法律明定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之事項,本府得以組織自治條例及機
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如另定自治法規者,並得明定其主管機關為本府
所屬一級機關。

第 3 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本府其他不相隸
屬之機關或區公所執行;其委託事項,除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法
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
另有規定者外,由本府以辦法定之。
前項委託機關應詳細評估委託業務之性質、範圍、經費及受託機關人力等
具體事項,並報請本府核定之。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