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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告日期: 104.07.21
公告字號: 府稅消字第104350071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娛樂稅法第十七條。
三、「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細則」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
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之
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潘映旻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72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郵件:con218@tytax.gov.tw
總 說 明:
依娛樂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依本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爰訂定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細則,其重點如
下:
一、本細則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稽徵之辦理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娛樂稅代徵人及相關娛樂行為之界定。(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經常舉辦娛樂活動之機關、學校、團體等之代徵。(草案第五條)
五、擬定娛樂稅稅率之權責機關及程序。(草案第六條)
六、代徵人之義務。(草案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
七、地方稅務局之稽查、查定課徵及其程序。(草案第八條、第十條、第
十一條)
八、免徵娛樂稅之娛樂活動,其舉辦人之義務。(草案第十三條)
九、納稅保證之準用。(草案第十四條)
十、申請免徵娛樂稅之舉辦人之賠繳義務。(草案第十五條)
十一、實施自動報繳娛樂業之票價訂定、招待券數量及核發、娛樂票券之
銷存管理、設有固定座位者之義務、申請自行印製票券者之義務。(草案
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
十二、不為代徵論之認定。(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三、獎勵金之扣領規定。(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四、滯納金之規定。(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五、本細則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五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