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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7.24
發布字號: 府法綜字第104019320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4.05.01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
容: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農務科:糧食作物生產、蔬菜花卉果樹及農特產生產技術改進、有機
    農業推廣、新興作物輔導、生產履歷輔導、農場及種苗登記與管理、
    農藥及肥料管理、農業機械推廣、茶葉推廣、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農
    業調查及統計等事項。
二、林務科:環境綠美化工作、野生動物及其他自然生態保育、外來入侵
    植物防治、林木疫病蟲害防治、山坡地造林保育、獎勵造林及林政管
    理等事項。
三、漁牧科:漁業生產輔導與漁政管理、漁港工程、漁港管理、漁會輔導
    、畜禽生產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四、輔導科:農民團體之輔導監督、農業推廣教育工作、農業產銷組織輔
    導、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及休閒農業之規劃、監督與執行、農業整體行
    銷、販賣商許可證核發、農村酒莊輔導及受理辦理、農產品批發市場
    管理業務及共同運銷業務、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管理等事項。
五、農地管理科:農業用地管理、農漁村再生計畫、重劃區外農路之管理
    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技正、股長、科員、技
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