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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8.13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0673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容:

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食品安全衛
生事件消費者之權益,特設置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衛生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
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科處並繳納之罰金、沒收、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
  變賣所得。
三、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
  利得部分提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以後者適用。

第 5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補助因食品安全衛生事件而有共同利益之本市多數消費者,為共同訴
  訟人或選定訴訟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
  用。
二、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安全衛生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
  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三、補助從事食品安全衛生事件相關研究之費用。
四、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
  職、其他不利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
  與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五、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相關獎勵法規之獎金。
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之緊急應變費用。
七、食品溯源管理之相關費用。
八、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之委託調查費用。
九、微型業者食品安全管理諮詢服務之費用。
十、增聘食品安全人力之相關費用。
十一、推動食品安全審核員制度之費用。
十二、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