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
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
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聯絡人:許瑞蘭。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869
(五)傳真:(03)3393986。
(六)電子郵件:099070@mail.tycg.gov.tw。 |
總 說 明: |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市政
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行車運轉與安全事項,本規則內容根據大眾捷運法
第三章「建設」、第四章「營運」、第五章「監督」、第六章「安全」等
章節法源精神訂定。明確規範主管機關與營運機構之相關權責。
本規則共計六章三十一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適用範圍及明確定義本規則所引用之相關名
詞。(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規範營運機構應檢查、維護與監督相關行車設備之狀況,以達行車安
全目的,並須記錄檢查結果。(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三、捷運相關設備設施標示方法及特殊情形下列車運轉之防護設施。(草
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四、避免外物掉落路線而危及列車運轉,規定安全界限內外放置物件之原
則與除外情事,並規定臨時停放之設備放置月台之原則。(草案第九
條及第十條)
五、依消防法令規定設置相關設備。(草案第十一條)
六、為維護月台候車旅客或人員之安全,應予以警示提醒,並規範月台末
端非開放區域需設置相關標誌,以避免人員誤闖發生危險或危害。(
草案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七、明確規定應顯示禁止進入號誌之情形及強調號誌之顯示應考量煞車距
離。(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八、規定轉轍器與號誌聯鎖發生故障時之處置。(草案第十六條)
九、規定列車與營運機構應設置標誌之處所。(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
十、規範列車安全運轉應遵循之事項,應根據正常運轉、特殊情形或採替
代方式等情境分別規範之,以及產生或有危及列車運轉障礙時之防護
措施等。(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一、規範營運機構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平時應施行訓練與演習,於發
生行車事故時採取適當處置。(草案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
十二、營運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訂定相關作業規定。(草案第三十條)
十三、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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