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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4.08.20
公告字號: 府交公字第1040198466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
    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聯絡人:許瑞蘭。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869
(五)傳真:(03)3393986。
(六)電子郵件:099070@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規範桃園
市政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之檢修養護事項。本規則內容以確保行
車安全為原則,並授權營運機構另訂作業規定,爰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共計十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規則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定義本規則所稱之捷運系統車輛及機具。(草案第三條)
四、營運機構應對車輛及機具之檢修,依其特性訂定不同之檢修規範,另
    規定車輛檢修頻率,並保留完整之檢修紀錄以供主管機關監督。(草
    案第四條)
五、電聯車停用一個月以上時,得不實行定期檢修,但仍應作適當之養護
    。(草案第五條)
六、電聯車臨時檢修之時機。(草案第六條)
七、電聯車需經測試後始得復行之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機具檢修之資料保存管理。(草案第八條)
九、授權營運機構依本規則規定,訂定更為詳盡之作業規定。(草案第九
    條)
十、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