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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4.08.20
公告字號: 府交公字第104020864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
    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
    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二)聯絡人:許瑞蘭。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869
(五)傳真:(03)3393986。
(六)電子郵件:099070@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以下稱本規則)主要係
規範桃園市政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事項。行車人
員係為營運機構運轉之主體,亦為營運安全之主要關鍵,爰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共計十二條,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規則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規則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本規則規範之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新擔任及轉任之行車人員應具備一定程度之體能及技能,予以妥善之
    管理。(草案第四條)
五、規範營運機構對行車人員體格及技能檢查時機。(草案第五條)
六、停止行車工作一定期間之行車人員,應經體格及技能檢查合格,始得
    復任。(草案第六條)
七、規範營運機構保存相關紀錄及其保存年限。(草案第七條)
八、規範行車人員一般體格檢查基準及不合格之類別。(草案第八條)
九、規範運務人員技能檢查。(草案第九條)
十、規範維修人員技能檢查。(草案第十條)
十一、規範營運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訂定詳盡之檢查規定。(草案第十
      一條)
十二、本規則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