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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4.09.02
公告字號: 府都建使字第1040231685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
三、「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
    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
    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
    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二)聯絡人:鄭如宜。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一樓。
 (四)電話:03-3341574。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05077@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明定,該條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
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
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
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
,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定之。茲為配合改制,爰訂定「桃園市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俾使本市各公寓大廈設置管理維護使
用空間有所遵循,並加強公寓大廈之建築管理,提升居住品質,本辦法共
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適用對象及該空間不計入建築及總樓地板面積。
    (草案第二條)
三、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不得有影響公共安全及交通之情形。(草案第四條)
五、管理維護使用空間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檢附文件申請建照或用途變更
    。(草案第五條)
六、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公同共有及不得變更用途。(
    案第六條)
七、管理維護空間違反用途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