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
三、「富林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
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鍾佩穎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1。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403@tydep.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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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
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
項規定,有關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由直轄市主管機關
為之。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環署水字第一
零三零一零八六一二B號公告,將桃園市轄管河川富林溪之水區劃定及水體
分類訂定,委由桃園市政府辦理。
桃園市富林溪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認定屬於水資源開發或
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公告為市管河川。為保障富林溪水
系之正常用途,應檢討富林溪水系之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
區,作為該水體用途規劃之依據。爰擬具「富林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草案
,共計四項,其重點如下:
一、公告目的。(草案第一項)
二、水區範圍。(草案第二項)
三、水體分類。(草案第三項)
四、說明水質標準。(草案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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