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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9.21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248442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4.09.21
旨: 訂定「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法規名稱: 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容:
 第  1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依法完成登錄備查者。
 
第  3  條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減徵規定如下:
一、地價稅:自公告日之當年(期)起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稅:自公告日之當月起減徵百分之五十。
 
第  4  條    
經廢止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其地價稅自廢止公告日次
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自廢止公告日次月起恢復課徵。
 
第  5  條   
經登錄備查或廢止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本府文化局應
通報本府地方稅務局主動辦理減徵或復徵。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