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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公告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公告日期: |
104.09.17 |
公告字號: |
府環綜字第1040237503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
三、「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修正草案總
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規劃科。
(二)聯絡人:傅美惠。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111。
(五)傳真:(03)3348905。
(六)電子郵件:00409@tydep.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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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
本規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為開發機關或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之主辦機關,該機關或其上級督導機關之委員或代理人應迴避
表決。考量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為開發機關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
辦機關時,本府及本府相關機關之委員易受外界質疑無法公正審查,為避
免外界質疑,爰參考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環境影響
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將本規程第九條第二項修正為本府
或本府所屬機關為開發機關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辦機關,本府及
本府相關機關之委員或代理人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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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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