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9.21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4831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
容:
第  3  條   
各區管委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回饋區範圍內之里長。
二、焚化廠所在地里長指派之里民代表一人至四人。
三、桃園市議會推薦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四、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推薦公正人士或專家學
    者一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各區管委會得
依推薦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二款由里長指派之委員,其任期與該里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