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4.09.21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40248316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準則 |
內容: |
第 3 條
各區管委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回饋區範圍內之里長。
二、焚化廠所在地里長指派之里民代表一人至四人。
三、桃園市議會推薦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四、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推薦公正人士或專家學
者一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各區管委會得
依推薦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二款由里長指派之委員,其任期與該里長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