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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公告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公告日期: |
104.09.15 |
公告字號: |
府教小字第1040238504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預告訂定「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草案。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2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
三、「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
附件,另刊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
告。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麥幼萍。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18。
(五)傳真:(03)3358254。
(六)電子信箱:maiyuping@ms.tyc.edu.tw。 |
總 說 明: |
本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
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高
級中等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
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
免、議事規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
該主管機關定之。」,擬具本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本辦法計五章二十五條,內容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市各級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草案第二條)
三、家長會應依本辦法訂定組織章程及章程應載明之事項。(草案第三條)
四、家長會得設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草案第四條)
五、班級家長會之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人數範圍及連任。(草案第六條)
七、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草案第七條)
八、家長會置家長委員人數範圍及連任。(草案第八條)
九、家長委員會任務。(草案第九條)
十、常務委員之選出方式及比例。(草案第十條)
十一、家長會置會長、副會長,及會長任期及連任。(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及聘任顧問。(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會員權利 。(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會員義務。(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會議。(草案第
十五條)
十六、家長代表大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
(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家長代表大會召開時出席人數及得以書面委託。(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家長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代表大會舉行後二週內召開。(草
案第十八條)
十九、家長會經費來源。(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家長會經費之用途。(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至少一名財務委員共同具名,專戶存儲並
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家長委員會提出決 算報告。(草案第
二十一條)
二十二、家長會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頒發方式。(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時之處理處理方式。
(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之獎勵。(草案第二十四
條)
二十五、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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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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