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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訂定「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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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
公布機關: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
發布日期: 99.12.30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099058302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日期:
法規類號:
主  旨: 訂定「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原法規名稱:
法規內文: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組織任免科:組織編制、綜合性人事規章、聘(僱)用人員、人事人
    員管理、考試分發、任免、遷調及職務歸系等事項。
二、考核訓練科:考核、獎懲、考績(成)、保障、服務、出國及訓練進
    修等事項。
三、給與福利科: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人事資訊、資訊設備
    及人事資料管理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科
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9 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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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本部: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7樓 
電話總機: 03-3322101-5705 傳真電話:03-339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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