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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三條(105年7月1日廢止)。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11.09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40289063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5.07.01
旨: 修正「桃園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十三條(105年7月1日廢止)。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容: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設下列地政事務所,其名稱及轄區如
下:
一、桃園地政事務所:管轄桃園區。
二、中壢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壢區、觀音區。
三、大溪地政事務所:管轄大溪區、龍潭區、復興區。
四、楊梅地政事務所:管轄楊梅區、新屋區。
五、蘆竹地政事務所:管轄蘆竹區、大園區。
六、八德地政事務所:管轄八德區。
七、平鎮地政事務所:管轄平鎮區。
八、龜山地政事務所:管轄龜山區。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