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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11.13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29887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及設立於本市之各級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但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所長,依本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轉稱幼兒園園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法令於原機
構任用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應設園長
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三、園(校)長代表二人。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二人。
五、家長代表二人。
本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府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
屆滿為止。


第 4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
    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現職園長參加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 5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
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決議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參與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
    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決議、會議程序、內容及園長人選,應確實保密,並
    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
    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本會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本會會議議決後報請本府解聘之。
行政人員經查證屬實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 7 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其具備本法所定園長資格者,得
參加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前項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市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遴選聘任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聘任:
一、違反前二項規定。
二、以詐欺、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獲選遴聘。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陳述。
 

 

第 8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
    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9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由本府依本會遴選結果,由市長聘任。


第 10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在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向本府提出連任申請,經本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本府聘任。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
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 11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
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本會審議通過,報本府核准後,
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規定辦理公立幼兒園
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第 12 條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或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擔
任教師,且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相關規定之限制。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未獲遴聘不願回任教師者,本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第 13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其年度績效考評優
良者,得連任。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