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範圍內,如公告事項所公告之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4.11.13
公告字號: 府環噪字第104008558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及營建工程範圍內,如公告事項所公告之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規定」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
    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駐大園辦公室(噪音管制科)。
   (二)聯絡人:廖美玲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忠孝3街19號4樓。
   (四)電話:03-3860569分機213。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fmei@tydep.gov.tw。
總 說 明:
由於某些場所、工程或設施產生之聲音,屬巨大、低頻或間歇性聲音等,
且無法採用行為管制,嚴重影響居家環境安寧,故噪音管制法第九條授權
各縣市政府視轄境內必要之噪音問題採標準管制進行公告,限制場所、工
程或設施產生之音量,以管制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聲音。本府為使生
活噪音管制更加完善,以及避免某些管制行為於容許時段音量過大之干擾
問題,爰依據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公告標準管制之場
所、工程及設施等,本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一、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管制之範圍及設施。(草案第一點)
二、以手持工具、手持機械或逕以機械等方式,從事敲擊、鑽孔、鋸切、
    釘合、打磨或其它施工等工程所發出聲音之管制範圍及標準。(草案
    第二點)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