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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11.10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9510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收費基準如下:
一、慈湖廣場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二、慈湖廣場停車清潔維護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後慈湖婚紗攝影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