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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4.11.20
公告字號: 府民儀字第104030594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2項。
三、「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
    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
    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7日內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蔡美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533@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為辦理本市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
他公共利益之虞,應予遷葬發給補償費或救濟金有所準據,並加速辦理公
共建設土地徵收作業,減少非合法墳墓認領人抗爭之社會成本,爰依殯葬
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
給辦法,共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合法墳墓之要件。 (草案第二條)
三、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之發給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合法墳墓遷葬補償基準及面積之認定範圍。 (草案第四條)
五、非合法墳墓遷葬救濟金發給基準。(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人資格及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六條)
七、代為遷葬之墳墓,其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
    草案第七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