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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日期: 104.11.18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9814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基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每筆地號新臺幣二十元。
二、都市計畫參考圖: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  3  條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