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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
發布日期: |
104.11.18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40298144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參考圖收費標準 |
內容: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基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每筆地號新臺幣二十元。
二、都市計畫參考圖: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 3 條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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