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建築法第四十六條。
三、「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
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建照科。
(二)聯絡人:黃國媚。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110。
(五)傳真:03-3341478。
(六)電子郵件:10012337@mail.tycg.gov.tw。 |
總 說 明: |
為使本市土地合理利用、有效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增進市容觀瞻,保障民眾財產權,落實土地利用之公平正義,並配合本府升格直轄市,經重新審視、檢討,擬具「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草案,共計十四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建築基地可單獨建築之最小寬度、深度及面積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地界曲折基地之定義。(草案第四條)
五、建築基地增加寬度時,最小深度相對減少及應留設地區最小寬度及深
度深度之差。(草案第五條)
六、建築基地面臨不同道路時之選定。(草案第六條)
七、建築基地周圍情形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得單獨建築之規定。(草案
第七條)
八、甲、乙種建築用地、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可放寬建築基地之
最小寬度及深度而單獨建築之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丁種建築用地及工業區之建築基地,可放寬建築基地之最小寬度及深
度而單獨建築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地畸零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申請調處時
,應檢附之書件。(草案第十條)
十一、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之調處程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經二次調處不成立後,有關徵收標售之申請及收費、相關文件格式
與徵收標售作業程序另定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得申請核發公私有畸零地建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規定。(草案第十
三條)
十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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