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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5.01.15
公告字號: 府環噪字第104011163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
三、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
    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管制科。
   ()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忠孝3194樓。
   ()聯絡人:廖美玲小姐。
   ()電話:03-3860569分機213
   ()傳真:03-3868073
   ()電子郵件:fmei@tydep.gov.tw
總 說 明:
由於某些行為產生之聲音,巨大、不定時且不易量測,嚴重影響居家環境
安寧,故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授權各縣市政府視轄境內必要之噪音問題採行
為管制進行公告,限制其規定地區或場所內之行為時段,以管制妨害他人
生活環境安寧之聲音。為加強管制生活噪音,爰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規
定辦理公告行為管制,本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一、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管制之行為及時段。(草案第一點)
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殯葬民俗活動限制之範圍與行為時段。(草案第二
    點)
三、營建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限制之範圍、行為時段及例外規定。(草
    案第三點)
四、營建工程施工單位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及豎立施工告示牌之義務。(草
    案第四點)
五、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幼兒園及醫療機構(不含私立小
    型診所)周界五十公尺範圍內管制之方式、行為及時段。(草案第五
    點)
六、違反本公告之處罰規定。(草案第六點)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