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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5.03.07
公告字號: 府地區字第105005151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6項。
三、「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
    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
    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658,洪意茹小姐
  (四)傳真:03-3354863
  (五)電子郵件:127210@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為辦理本市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可建築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作
業需要,以符合區段徵收財務自償之目的,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
第六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以下
簡稱本辦法) 草案,共二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之土地。(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與公告事項、期間及處所。
    (草案第三條)
四、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押標金計算標準。(草案第四條)
五、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計算標準。(草案第五條)
六、標租土地租金及設定地上權地租之收取與調整,並明定租賃擔保金計
    收標準。(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決標方式及得標人押標金之處理。(草案第七條)
八、得標人未依限繳清應繳價款或簽訂契約之處理方式及無候補得標人之
    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未得標者之押標金處理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無人投標或廢標時,得酌減底價之規定。(
    草案第十條)
十一、得標人繳清價款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點交之規定。(草案第
      十一條)
十二、標租土地之租賃契約應載明事項、簽約及點交作業。(草案第十二
      條)
十三、標租土地承租人之禁止事項。(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租賃契約屆滿或終止後之處理方式,及租賃擔保金返還規定。
     (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設定地上權契約應載明事項、簽約及點交作業(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地上權存續期間,地上權人不得讓與或以信託方式移轉與例外情形
      之規定。(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地上權人將地上權或地上建物辦理抵押權設定之規定。(草案第十
      七條)
十八、得終止或撤銷租約或地上權之情形。(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涉及參與投標之權利義務事項應於招標文件內載明。(草案第十九
      條)
二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