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每幅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每幅收取新臺幣一千 元。 第 3 條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免收取費用: 一、前條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者提供價值相當之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桃園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無償使用。 二、申請者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本市復興區公所。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