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訂定「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3.09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4736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每幅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每幅收取新臺幣一千
    元。

第  3  條   
申請使用地形圖數值圖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免收取費用:
一、前條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者提供價值相當之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桃園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無償使用。
二、申請者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本市復興區公所。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