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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4.06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080309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應收取證書費;
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新辦證書:新臺幣一千元。
二、變更證書:新臺幣五百元。
三、換發、補發證書:新臺幣二百元。


第 3 條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取證書
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營業場所地址變更而換發證書。
三、經桃園市政府宣告為重大災害地區並領有受災證明。
四、其他經桃園市政府公告之特殊情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