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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4.07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7563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核發、變更、補發或換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繳納每張
新臺幣二百元之許可證費。

第  3  條   
第三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許可證費:
一、桃園市政府變更許可證格式而換發許可證。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廣告設置地址變更,申請換發許可證。
三、各級政府機關設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四、其他經桃園市政府公告之事項。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