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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4.07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75622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補發建築執照謄本、變更使用許可證、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
證謄本、室內裝修合格證謄本或複印建築圖說,應依附表規定收取費用。
前項所稱建築圖說使用費,包括建築圖說複印及建築圖說電子檔案列印輸
出。

第  3  條   
建築圖說之使用,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提供之必要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