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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5.04.07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50075622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
內容: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補發建築執照謄本、變更使用許可證、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
證謄本、室內裝修合格證謄本或複印建築圖說,應依附表規定收取費用。
前項所稱建築圖說使用費,包括建築圖說複印及建築圖說電子檔案列印輸
出。
第 3 條
建築圖說之使用,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提供之必要者,得免收取費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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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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