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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公告日期: 105.04.12
公告字號: 府經市字第105007969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
    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
    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
(二)連絡人:謝佳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8。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096056@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有市場得出租或委託民間
經營,其出租或委託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除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本市公有零售市場之經營效率,提升經營績效,特針對出租或
委託對象資格、辦理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等,爰擬具桃園市公有零
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共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對象、方式及租賃期間。(草案第二條)
三、公有零售市場委託經營之對象及程序。(草案第三條)
四、公有零售市場之租金或營運權利金之計收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開始營業及展延期限。(草案第五條)
六、委託經營期間之建築執照起造人。(草案第六條)
七、委託經營期間經營管理者所需負擔之經費。(草案第七條)
八、營業種類限制。(草案第八條)
九、經營管理者應要求攤商遵守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