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區政行政科:區政監督、區里行政及組織、市政基層座談、區政諮詢
委員業務、協助區人事管理、里鄰長業務、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
會、里基層工作經費等事項、復興山地原住民區自治監督及其他區政
業務。
二、自治行政科:行政區劃及里鄰調整、民政體系災害防救、區公所辦公
廳舍興建或修繕補助、民意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公民投票業務、遊說法、地名管理、各區里小型建設補助、里
集會所管理維護等事項。
三、宗教科:宗教事務、宗教與宗祠財團法人之輔導及管理、祭祀公業法
人及神明會等事項。
四、戶政科:戶籍登記、門牌編釘、國籍業務、戶役政資訊系統策劃執行
與連結及行政等事項。
五、禮儀事務科:核准公私立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許可設立或經營、輔
導、管理、評鑑與獎勵、違法殯葬行為之取締與處理、提供殯葬消費
資訊及辦理聯合婚禮等事項。
六、兵役科:役男徵兵處理、在營軍人權益業務與家屬生活扶助、替代役
服勤管理、全民防衛動員及後備軍人業務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議會期間府會工作相關業務、平時議員輿情資料蒐集及不屬於
其他各單位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