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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4.19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89602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者。
二、依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令規定申請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者
    。

第  3  條   
前條之審查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