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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4.19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8846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容:

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為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額度,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市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基準,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公
式核計:
F≦F0+△F1+△F2+△F3+△F4+△F5+△F6
F:獎勵後總容積,其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F0:法定容積。
△F1: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之獎勵容積。
△F2: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
△F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
△F4: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5: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6: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獎勵容積。
前項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及額度依附表一至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
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應將相關計畫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且其
申請獎勵項目之性質不得重複。

第  4  條    
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後,本標準施
行前,得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