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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5.16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1608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建築
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第  3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向本府報備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
理委員會)及管理負責人。

第  4  條    
申請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下列文件向建管處提出:
一、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成果(含施工前、中、
    後照片)。
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支付費用發票或收據之正本。
三、領據及接受本府經費支出憑證簿。
四、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跨行通匯同意書
    。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前項補助,得由管理委員會所在地里辦公處轉報區公所向本府或建管
處提出。

第  5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補助費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護費用。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費用。
三、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前項補助費用之申請期間及補助金額等事項,由本府公告之。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其受領金額: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補助事項範圍確實執行。
三、其他以不正方法申領或違背法令之情事。
前項應追繳之金額,由本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者限期繳回,屆期未繳
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7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