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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5.17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119407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容: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違反食品衛生相關法規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依食品衛生相關法規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追繳、追徵或抵償之不當
  利得部分提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來源,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以後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