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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5.17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119407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容:

第 1 條
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以保障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衛生
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衛生法規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二、健康食品管理法。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適用之法規。


第 4 條
因檢舉並查獲違反食品衛生法規之事項者,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


第 5 條
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之案件,經本府裁處罰鍰確定並收
到罰鍰後,依案件情節輕重,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發
給獎金。
前項案件經本府公告為特定食品安全衛生事件,且檢舉人為該企業現職員
工者,依案件情節輕重,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六十發給
獎金。
同一案件有按日連續處罰或未改善多次處罰情形者,以第一次裁處之實收
罰鍰數為獎金計算基準。


第 6 條
檢舉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由本
府或衛生局受理並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檢舉應檢附具體違規事證,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檢舉人為法人者
  ,其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者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產品名稱、違規場所、
  時間及情事。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敘明。
三、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第 7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共同具領。
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之人;無法分辨
先後時,平均發給。
前項最先檢舉人之認定,以本府或衛生局受理檢舉時為準。


第 8 條
檢舉人得放棄領取獎金;已聲明放棄者,不得再請求發給。
前項聲明,應以書面為之。


第 9 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第 10 條
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有洩漏情事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
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第 11 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通知
,衛生局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
提供保護。


第 12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獎勵規定:
一、匿名或非以真實姓名、名稱檢舉。
二、未提出具體違規事證。
三、檢舉人拒絕配合製作檢舉書面紀錄。
四、檢舉內容為購物型錄,或網際網路上之拍賣廣告。
五、受理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知悉違規情形。
六、檢舉人為衛生局業務直接相關之稽查人員、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
  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七、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