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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5.19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1674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
容:

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
,辦理投入水肥作業(以下簡稱投肥),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水務局。

第  3  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肥:指以糞坑、化糞池或建築物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集存之廢棄物。
二、投肥業者:指取得清除水肥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第  4  條    
投入站可容納投肥水質標準如下:
一、水溫:攝氏四十五度以下。
二、氫離子濃度指數:五-九。
三、硫化物(以S2-計算):九十毫克∕公升。
四、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一萬二千毫克∕公升。
五、化學需氧量:二萬四千毫克∕公升。
六、油脂:
(一)礦物:十毫克∕公升。
(二)動植物:三十毫克∕公升。
七、酚類:三毫克∕公升。
八、氰化物:一毫克∕公升。
九、總汞:零點零零五毫克∕公升。
十、鎘:一毫克∕公升。
十一、鉛:一毫克∕公升。
十二、總鉻:二毫克∕公升。
十三、鉻(六價):零點六毫克∕公升。
十四、砷:零點六毫克∕公升。
十五、銅:五毫克∕公升。
十六、鋅:六點五毫克∕公升。
十七、鐵(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十八、錳(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十九、鎳:一毫克∕公升。
二十、銀:零點五毫克∕公升。
二十一、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十毫克∕公升。
二十二、硼:一毫克∕公升。
二十三、硒:一毫克∕公升。
二十四、氟鹽:一百五十毫克∕公升。

第  5  條   
投肥業者之投肥車輛進出投入站,應持有本府核發之有效期限內投肥證。

第  6  條   
投肥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投肥證:
一、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
二、載運車輛之當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車輛尺寸(限重五
    十公噸、車長七點五公尺及車寬三公尺以內)及照片。
前項投肥證以一車一證為限,不得供他車使用。

第  7  條   
投肥證有效期限依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有效期限。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廢止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時,投肥證亦應廢止。
前項投肥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五個月內,得重新申請投肥證。

第  8  條   
投肥人員及車輛進出投入站,應配掛識別證或工作證;投肥車輛應張貼投
肥證於擋風玻璃前,以供明顯識別。

第  9  條   
投入站開放投肥時間為週一、週二、週四至週六(八時至十九時)。但狀
況緊急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投肥車輛進站投肥前,投肥業者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向本府預繳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二、傳送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除紀錄表(以下
    簡稱清除紀錄表)至投入站,並依投入站現場負責人員所排定時間進
    站投肥。

第  11  條
投肥車輛進站投肥時,投肥業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繳交清除紀錄表。
二、經地秤量秤重量,投入站現場負責人員以電腦輸入車號資料後,投肥
    車輛方可開始施投。
三、配合投入站現場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檢測投肥水質,如超過投肥水質
    標準,不予投肥。

第  12  條
投肥車輛進站完成該次投肥後,投入站現場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記錄本次投肥日期、時間及施投數量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於清除紀錄表
    。
二、投肥車輛應再經地秤量秤重量,並為該車次投肥淨重以電腦化作業建
    檔,投肥人員應每日以三聯單結算當日秤單,經本府彙整統計後作為
    收費之依據。

第  13  條
本府水務局得依污水處理廠及管線設施功能或污水總量,管制投入作業。
本府水務局因清理、維護作業或安全之需要,得暫停接受投入作業。

第  14  條
投肥業者經通知限期繳納污水下水道使用費,逾期不繳時,自逾期之日起
五個月內,停止受理該投肥業者進場投肥。
投肥業者進場投肥車輛同一年度二次抽驗水質不合格時,廢止該違規投肥
車輛投肥證並自第二次違規之日起五個月內停止受理該投肥業者投肥證之
申請。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