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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5.24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2338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收取新臺幣十萬元;變更許可內容
者,每案收取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