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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5.24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2338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
旨:
訂定「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內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收取新臺幣十萬元;變更許可內容
者,每案收取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