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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5.06.24 |
發布字號: |
府人企字第1050149075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 |
內容: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資關係科:勞資爭議處理、勞工組織輔導、會務評鑑、勞工教育及
育樂活動、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勞資會議、團體協約、大量解僱勞工
保護、歇業事實認定及勞健保補助等相關事項。
二、勞動條件科:勞動條件法令解釋諮詢與宣導、工作規則審查、職工福
利委員會、無薪休假通報、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
之一核備、推動職場性別平權及防制就業歧視等事項。
三、身障就業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
業輔導評量、身障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定額進用、創
業輔導、庇護工場管理及其它職業重建服務等事項。
四、綜合規劃科:勞工學苑、國際勞政事務、勞政綜合規劃、勞政業務考
核管制、法制及研考業務等事項。
五、外勞事務科:外國人工作訪視、申訴檢舉查察、法令諮詢宣導、勞資
爭議處理、舉辦休閒活動及從事跨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
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公關、勞工育
樂中心、勞工志願服務工作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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