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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07.15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7423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容:

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民間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空地設置臨
時路外停車場供公眾使用,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 3 條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私有空地土地所有人、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新設置臨
時路外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向本府申請
獎助:
一、依停車場法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經本
    府核准。
二、具有十個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小型車停車位。
三、收費費率符合本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所稱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指該土地未曾申請作為停車場使用。
第一項第二款小型車停車位換算基準如下:
一、大型車位:相當於二個小型車停車位。
二、機車停車位:相當於五分之一個小型車停車位。


第 4 條  
經本府核准獎助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每一個小型車停車位獎助新臺幣三千
元,獎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每一停車場並以申請一次為
限。但未開放供公眾使用者,不予獎助。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以提出申請之順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第 6 條  
經本府核准獎助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於核准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府得廢止之,並追繳已發給之
獎助金:
一、未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二、未依核准費率收費。
三、未經核定減少停車位。
四、變更使用。
五、停止營業。
前項各款情形,因政府需用土地、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
此限。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