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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5.07.21
公告字號: 府社家字第105016837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辦法」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
    ─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紙之
    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聯絡人:趙咨筇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11轉206
(五)傳真:(03)3336110
(六)電子郵件:dvp1030005@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
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且該處所應有受
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治訓練之人員,其設置、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之
執行及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桃園市政府為監督家
庭暴力事件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與交付之執行,訂定相關處理
程序,爰擬具「桃園市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辦法
」草案,共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範圍 。(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補正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接獲申請後應進行會談及評估。(草案第五條)
六、執行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應注意事項。(草案第六條)
七、執行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之安全性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申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時應遵守事項。(草案第八條)
九、中止會面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向法院聲請禁止會面交往或交付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準用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